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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全深户新政策,深户放开了,对人才不设上限!

2016-10-22 深圳梦

深户放开了,赶紧来看。


2016年是市人社局实行深圳积分入户的第五年,在这积分入户实行五年的时间中,深圳不断完善积分入户政策。


其中2016年深圳积分入户条件变化最明显的就是考证凑分分类更细了,2016年以前深圳职业资格只分初级、中级、高级凑分,但2016年(分紧缺类工种、非紧缺类工种),而且加分项相关较大,各位在2016年需考证凑分的人员一定要注意报考项目。


2016年深圳积分入户条件要求为100分,积分达到100分的人员可向代理机构或人社局申请深圳户口。


大家先看一下新的政策



1、在人才引进方面,不再用积分入户来限制入户,而是只要满足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条件符合的技术职业资格人员可直接申请入户;
2、新增【居住社保迁户】:入户方式:积分制政策要求:①有居住证、②在深稳定就业(养老保险年限)、③在深稳定居住。
3、夫妻随迁分居年限缩短:由3年改成2年。(分居年限:夫妻两人户口所在地不同的累计年限);
4、居住证:学历要求降低原来: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的人员,若在深圳市办理居住登记,可直接申领居住证。现在:学历要求改成“全日制大专级以上学历人员”



下面这个是重点


关于纳税加分


最后还有额外加分项




1、 学历积分:高中/中专0分;大专60分;本科80分;硕士90分;博士生100分;


2、 社保积分:个人累计交社保累计12个月以上方可积分,交三险每12个月积5分;交五除每12个月积7分,最高不得超过60分。(注:以上为缴深圳社保积分项)


3、 房产积分:2016年前申请在深圳有房产即可加分,但是2016年要求个人购商品房超过6个月以上才可积分。房产按揭积20分,房产红本在手积30分。


4、 纳税积分:分个人薪资纳税与企业法人及股东纳税。个人近三年累计纳税4-5.3万积30分;5.3-6.6万积40分;6.6-7.8万积50分;7.8-9万积60分;9-10万积70分,14.7万元以上积100分。企业法人纳税54万元以上积30分,每增加18万元积10分。


5、 年龄积分:申请人年龄18岁以上35周岁以下积5分;4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扣2分;45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扣5分,年龄最高不超过48周岁。


6、 献血积分:申请深圳户口人员每献血一次积2分,最高不超过5分,2016年以前申请人员可献血积分,最高可积10分。


7、 捐款积分:申请深圳户口人员每捐2000.00块钱积1分

,最高不超过3分。


8、 职业资格证积分:紧缺类高级工积70分;非紧缺类高级工积40分;紧缺类中级工积40分;非紧缺类中级工积20分;紧缺类初级工积20分


9、 扣分项:申请深圳户口人员每条诚信不良扣20分,个人经深圳公安部门核实有违法记录的每各扣80分;超生每个扣50分。


以上为2016年深圳积分入户条件积分项目,各位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计算积分,对于积分达到100分以上的人员可向代理机构申请深圳户口。


满足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即可达到100分:

1)本科学历,全日制,有学士学位,可入户深圳;

2)本科学历,非全日制,2年社保,可入户深圳;

3)大专学历,全日制,4年社保,可入户深圳;

4)大专学历,非全日制,高级证书,2-3年社保,可入户深圳;

5)初中学历,高级证书,4年社保,可入户深圳;

网上流传着有这么一个说法,

一个深圳户口值180万!


幼儿园阶段2.5万+小学初中阶段2万+高中阶段8.5万+大学阶段5万+经济适用房160万+失业救济金2.3万+办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1500元


拿定100分,

争取早日成为身价不菲的深户!!!


央视特别报道,请在wifi情况济览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s0021n4s4bn&width=500&height=375&auto=0

深圳入户新政实施,对人才落户不设上限



入户深圳指南

1人才引进迁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一) 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 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三) 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五) 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六) 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2纳税迁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纳税迁户: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24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3政策性迁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

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迁户;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2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驻深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在指标额度内申请入户,其中省级(含副省级)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20名,地级市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10名。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4居住社保迁户(新增)

《规定》新辟了“居住社保”入户渠道: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居住社保迁户。

居住社保迁户以积分制办法实施,积分主要指标为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当在50周岁以下。


居住证新规有哪些变化?

 另外,此次深圳市政府还印发了新的《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放宽了居住证办理条件。


 旧规规定,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属于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若其已在深圳市办理居住登记,可直接申领居住证,无需社保。新规则将这一范围扩大到了“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此外,除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才资格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外,新规还指出有较高专业技能以及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同样符合引进人才的条件。







“人口”新政9月1日起实施

亮点多多,一起来看看吧!



1、人才入户量不设上限


根据“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我市常住人口发展目标将达到1480万人。而作为一个人口过千万的城市,深圳的户籍人口仅300多万,人口结构出现严重倒挂。


新政优化了人才引进迁户政策,将人才引进迁户由积分制转为条件制执行,明确达到一定学历或技术技能条件的人才,即可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入户,体现人才优先。


在处理存量人口方面,我市将开辟存量人口专用入户渠道。根据中央和省的要求,对持有我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开辟新的积分制入户通道,专用于稳步解决存量人口入户。


《户籍规定》也将优化调整投靠类迁户政策,将配偶投靠入户政策分居时间要求由满三年放宽至满两年取消老人投靠入户政策中多子女投靠人入户“就小不就大、就近不就远”的条件限制,被投靠人入深户时间满8年可申请随迁。

有关部门预计,入户政策调整后,我市户籍人口将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实现规模和结构双优化。







2、户籍迁入
分为四类


根据《户籍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户籍迁入将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

人才引进迁户由原有的积分制转为核准制执行,也就是明确达到入户条件,便可直接申请入户,且不设指标数量限制;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则按审批制执行,开辟新的积分制入户通道。

新的人才引进政策将纯学历型人才入户条件放宽至大专,技术型人才入户条件放宽至中专+中级职称,技能型人才入户条件放宽至紧缺急需工种高级工,只要满足条件即可申请入户,不设指标数量限制,多多益善。

在投靠类迁户政策方面,入户条件同样有了适度的放宽。



下面来看看,入户深圳需要什么条件



1
人才引进迁户条件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2
纳税迁户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24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


3
政策性迁户条件


(一)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1.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迁户;2.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2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
(三)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四)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五)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驻深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在指标额度内申请入户,其中省级(含副省级)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20名,地级市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10名。
(七)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居住+社保“迁户条件


(一)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居住社保迁户。
(二)居住社保迁户以积分制办法实施,积分主要指标为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当在50周岁以下。





3、放宽人才申领居住证条件

《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修订,主要是与今年3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实施的《关于促进人才优化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作了衔接,进一步放宽人才申领居住证的条件,明确“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直接申领居住证;其他具有较高专业技能以及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也可直接申领居住证

而享受人口公共服务的前提,则是强化非深户籍人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一是强化非深户籍人口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完善来深人口居住登记制度,落实居住登记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管理机制,确保登记信息完备准确。严格执行居住证“合法稳定居所与合法稳定职业”的办证条件,不断丰富居住证社会应用功能。

二是强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将整顿出租屋人均居住面积不达标、房中房等隐患问题。

其中规定,根据非深户籍人口在深居住与社保缴交年限等条件,构建多层次公共服务体系。对非深户籍常住人口,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并根据空间承载力及财政承受力,动态优化服务项目及保障标准。






8月8日,市政府正式印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户籍规定》)以及《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以下简称《居住规定》),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高户籍人口比例及结构优化,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发〔2014〕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进一步促进深圳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使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与深圳城市发展相适应,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工作目标。加强全市人口宏观调控,创新人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人口服务政策体系,努力实现人口规模适度、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素质提升,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指导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总量调控,增强人口调控与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城市规划、社会管理的联动调控实效。


  坚持结构优化、素质提升,强化人才引进与培育,同步优化人口户籍结构与素质结构。


  坚持分类管理、多措并举,根据人口职业、来深时间和流动性的不同,实施各有侧重的服务管理。


  坚持强化服务、包容发展,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


  二、加强人口宏观调控


  (三)发挥人口规划导向作用。按照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总体要求,科学编制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产业、土地、住房等专项规划与人口规划的衔接机制,统筹人口容量与资源配置关系。实施分区域人口调控计划,将分区域人口调控计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探索将人口评估纳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决策程序。


  (四)以产业转型带动人口转型。坚持质量引领、创新驱动,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及传统优势产业协调发展。严格控制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及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发展,继续推动存量劳动密集型产业与劳动力“双转移”,加快实施旧工业区综合整治。引导社区经济组织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推动建立现代产业体系。


  (五)增强空间规划人口调控实效。建立人口变动与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更新联动调整机制,优化完善各行政区功能定位和规划用地布局。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规划,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积极推进旧商业区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推动高密度居住区域人口分流。深化产城融合,根据人口发展目标调控房地产供给总量,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布局。


  (六)加强城市人口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发挥城市管理、社会管理、治安管理对人口调控的协同作用。建立健全市区联动、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治理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依法严查严处各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加大对劳务工聚集区商贸等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力度,实现疏堵结合。


  (七)扩大户籍人口规模。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保持户籍人口有质量的稳定增长。修订《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05〕125号),完善人才引进迁户条件,确保各类人才无障碍入户。增辟居住社保迁户渠道,将长期在深工作和居住的存量非户籍人口有序转为户籍人口。


  (八)优化人口素质结构。加大各类创新型人才载体的建设力度,大力引进和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创业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充分发挥“孔雀计划”、高层次人才“1+6”、人才安居工程等政策激励作用,大力集聚高端优质人力资源。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多措施、多渠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


  三、完善人口管理模式


  (九)强化非深户籍人口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修订《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深府办〔2015〕18号),完善来深人口居住登记制度,落实居住登记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管理机制,确保登记信息完备准确。严格执行居住证“合法稳定居所与合法稳定职业”的办证条件,不断丰富居住证社会应用功能。

  (十)强化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推动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与社区网格化管理有机结合,建立覆盖全市人口的管理体系。推广完善出租屋分类分级管理、宜居出租屋创建、楼长和业主等社会力量自治、居住信息自主申报、网格员实地走访等管理方式,及时掌握实有人口动态居住信息。积极探索房屋租赁自愿登记备案管理。强化出租屋安全和治安监管,整顿出租屋人均居住面积不达标、房中房等隐患问题。


  四、提升人口公共服务水平


  (十一)加大民生领域财政投入力度。坚持统筹规划、重点突出、市区联动,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提升社会发展质量。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教育、医疗、住房、养老、文化、体育、计生、市政等领域财政投入,促进公共服务设施与人口规模、结构及其需求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十二)推进公共服务均衡化。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质化,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在空间分布、建设标准、管理水平等方面均衡发展。进一步优化市、区财政和投资体制,加大公共财政向相对薄弱片区倾斜力度,尽快缩小原特区内外公共服务差距。


  (十三)分类保障非深户籍人口公共服务。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的原则,根据非深户籍人口在深居住与社保缴交年限等条件,构建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多层次公共服务体系。对非深户籍常住人口,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并根据空间承载力及财政承受力,动态优化服务项目及保障标准。对短期来深的商旅型人口,重点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环境,提供公共卫生等服务。对无稳定居所和职业的短期流动人口,重点做好治安管理及公共安全服务。


  (十四)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通过财政补贴、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各种投资形式参与社会事业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强化人口工作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决策、统一政策、统一协调”的模式,成立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各人口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拟定全市人口政策,统筹协调全市人口工作。各区(含新区,下同)成立区人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各街道综治办加挂街道人口办牌子。各区、街道人口办负责执行市人口工作决策,组织、协调和检查人口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健全人口服务管理职能部门与规划国土、交通、卫生、市场监管、教育、住房建设、城管等职能部门及各区的协同合作机制。


  (十六)明确管理职责。推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服务管理体制,明确各区为人口属地化服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涉及人口服务管理各职能部门的服务管理重心、权限、队伍和经费向区下移,实现人口服务管理责、权、利相统一。充分发挥企业、社会组织和基层单位在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十七)加强人口统计监测工作。规范人口统计工作,修订《深圳市人口统计监测办法》,建立符合国家统计制度及市情的人口统计标准及信息发布制度。完善深圳市人口统计管理信息系统,规范整合人口统计数据,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常住人口统计数据和变动信息。建立全市非人口普查年份3‰人口抽样调查机制,科学监测深圳非人口普查年份人口变化情况。


  (十八)推动人口信息大数据应用。以“织网工程”为基础,全面汇集人口信息,建立全市人口信息库,为人口、产业和城市空间布局的联动调整及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各区、各部门充分发挥全市人口信息库作用,开发宏观分析及微观应用平台,全面提升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六、其他


  (十九)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5〕12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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